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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2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9月14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湖北省通城县**镇**村**组。2016年4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至本市闵行区颛兴路602号“川福”火锅店内,将9.2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某。

嗣后,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6月9日23时30分许,在本市闵行区“川福”火锅店内,其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黄某某处购买了两包冰毒。后民警在火锅店内抓获黄某某,并从其身上搜出了黄某某卖给其的两包冰毒及账款人民币8,000元。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涉案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证人陈某某处调取了二包黄色晶体。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的一部华为牌手机及赃款人民币8,000元。

4.公安机关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涉案毒品已被依法收缴。

5.公安机关出具的毒品称量笔录、称量取样过程图片、清点记录及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涉案黄色晶体净重共计9.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6.微信截图、微信语音聊天记录证实,经事先联系,证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的情况。

7.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检材手机检出通讯录、通话记录、抖音账号、支付宝账号的情况。

8.《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有劣迹。

9.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捕视频及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简要侦破经过及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情况。

10.被告人黄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本案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颖平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附光盘二张)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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