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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6〕5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街道****号,黄某某于2005年10月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雷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2日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6年8月5日、10月8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6年9月8日10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21日17时许,购毒人员卢某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黄某某提出购买毒品,并与黄某某约定在雷州市雷南大道妇幼保健院门口路段交易。不久双方到达约定地点,黄某某接过卢某某付给的人民币50元后将1小包毒品交给卢某某,交易完毕后二人各自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缴获卢某某向被告人黄某某购买的1小包毒品,经称量,净重为0.06克,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见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净重0.06克;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3.证人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6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册,检察卷1册

3、扣押的涉案毒品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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