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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榕城区**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2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成瘾于2019年7月2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8月2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黄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接到郑某某(已判决)要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10克的电话,双方谈好每克价格为人民币850元,并约好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村一灰埕交易。见面后郑某某先付了毒资人民币4500元给黄某甲(剩余4000元未给付),黄某甲也就拿了一包净重10克毒品海洛因交给郑某某,后各自离开现场。当郑某某携带该10克毒品海洛因前往贩卖的途中就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现场扣押到该10克疑似毒品海洛因白色固体物。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毒品海洛因白色固体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 手机1部、毒品海洛因(净重10克)1包;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录音录像光盘一块。

二、2019年4月14日15时多,吸毒人员林某甲通过其朋友林某乙委托林某丙(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海洛因进行吸食,因林某丙手机不能安装微信而无法通过微信收款,遂由许某某代林某丙通过微信账户向林某甲收取毒资人民币800元 ,后林某丙让许某某将毒资人民币800元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黄某甲,林某丙再打电话联系黄某甲购买毒品海洛因0.3克,随后黄某甲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口将毒品海洛因0.3克交给林某丙。林某丙将购得的毒品海洛因0.3克其中的0.1克用于自已吸食,剩余毒品海洛因0.2克用薄膜袋装好后塞进一个茶叶罐拿到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口托运到东莞市供林某甲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1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3.证人林某丙、许某某、林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三、2019年7月16日17时多,吸毒人员黄某乙(已作行政处罚)打电话给被告人黄某甲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谈好0.3克海洛因的价格是人民币700元,且需先付款。黄某甲收到黄某乙通过微信扫码转给的人民币700元后,于当晚23时许在揭阳市榕城区**大桥下**北路将一小包海洛因(0.3克)贩卖给黄某乙。2019年7月20日16时许,黄某甲在其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村**号家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民警现场从黄某甲身上扣押到手机1部及16小包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状物(共净重7.5克)、2小包疑似毒品的白色固体状物(共净重1.7克)、2小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状物(共净重0.6克)。经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毒品白色粉末状物、白色固体状物均检出海洛因的成分;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状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的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 扣押到毒品海洛因18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2小包、手机1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微信转账记录;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录音录像光盘一块。

综上,被告人黄某甲共实施贩卖毒品三宗,涉案毒品海洛因数量19.8克;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数量0.6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原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和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旭群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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