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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9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村镇**村**。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10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4月8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5月23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购毒人员杨某某经电话联系,约定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小区交易毒品可卡因。当日23时,被告人黄某某从其住处珠海市香洲区**路**号**小区**栋**房出门,准备去和杨某某交易毒品,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黄某某日常驾驶的粤 KK****号小型汽车天窗隔层处查获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毒品53包(经鉴定,净重共21.05g,含可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杨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微信转账记录、通话清单等书证、物证;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可卡因,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莹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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