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8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号。2018年8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月11日、3月22日分别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月29日、4月12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31日、2019年3月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以手机136*******为联络工具,在其暂住的小榄镇**号**出租屋内先后以人民币100元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郭某剑、莫某振。当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携带2包毒品前往小榄镇**路篮球场附近准备与吸毒人员陶某再次交易毒品时,被预伏的民警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其身上的毒品2小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1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4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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