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委会**村13号,于2019年11月20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批准逮捕,次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9月5日因吸毒被陆丰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1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严重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吸毒成瘾,为获取毒资,于2019年11月9日,在陆丰市城东镇东埔路口,将毒品“冰毒”0.5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己强戒),尔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获取林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250元;同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于陆丰市城东镇鲤鱼潭村,再次通过现金支付方式向林某某贩卖毒品“冰毒”0.5克,获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量刑建议:1、被告人黄某某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2、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侵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贩卖毒品供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赛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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