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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贩卖毒品、盗窃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93********,汉族,初中文化,辽阳市人,无业,捕前住辽阳市太子河区**村**组, 2015年5月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太子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太子河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太子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1、2020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同某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黑色奥迪轿车到辽阳市辽阳县兴隆镇附近,用事先准备的工具撬开货车油箱盖,窃取停放在一高架桥下车牌照为辽D****5、辽D****6油罐车油箱柴油共计550升后逃离现场。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货车油箱柴油价值人民币2607元。

2、2020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永兴佳城正门附近口以5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贩卖冰毒0.3 克。同年4月19日晚,黄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西菜市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贩卖冰毒0.1克。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证人某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据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修俊

检察官助理:董雪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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