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镇**村,现住辽宁省朝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20 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与其微信好友同村村民冀某某相约在朝阳县七道岭镇黑石营子大桥****,见面后二人在冀某某的车里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冀某某送黄某某回家时,被黄某某丈夫李某甲发现。次日上午9时许,黄某某到朝阳县七道岭派出所报警,谎称其于2019年1月20日晚被冀某某强奸,致使冀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被朝阳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查清事实后,冀某某于2019 年1 月22 日被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甲、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冀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靳艳丽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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