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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族自治州**县,住********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以 “代办驾驶证,不需要本人考试就可以拿证”等为由,在抖音平台注册代办驾驶证相关抖音账户,使用虚假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营业执照等信息,以交定金、支付考取驾驶证各个科目所需要的考试费用以及驾驶证信息移档所需费用等理

由,骗取杨某某向其转账16000元后,将杨某某微信拉黑。

2.2019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抖音上发布可以代办驾驶证,不需要本人考试就能拿证,并冒用网上下载的驾驶培训教练员罗某某的身份,以虚假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营业执照等信息,骗取胡某某9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杨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3. 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微信交易明细等;

4.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启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讯问视频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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