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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罪一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200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组。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手机王者荣耀游戏大厅内发布“免费赠送游戏账号”的消息,被害人陈**看到该消息后在游戏内添加黄某某为好友。双方在游戏私信内短暂交流后,黄某某让陈培文添加其为QQ好友,在聊天中黄某某得知陈**是小学生,其家长手机上有微信,便提出如果陈**想要游戏账号,就得给黄某某转款,随后黄某某添加陈**奶奶岳**的微信并加为好友,指使陈**操作岳**微信账号,将该微信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码换绑成黄某某的手机号,后黄某某自行登录岳**的微信,将岳**微信内199元转给自己的微信账号,又将200.2元、100.1元转账到自己银行卡内。之后陈培文在岳**的手机上收到银行扣款短信,便询问黄某某相关情况,黄某某谎称可以帮陈**找回上述钱款,但是必须得再给他转一笔钱。陈**登陆**华微信,将4346.8元转账给黄某某的微信账号。黄某某收到上述四笔钱款后将岳**微信及陈**QQ删除并拉黑。2020年4月7日黄某某再次在QQ上添加陈**为好友,谎称可以帮其找回3月26日被转走的钱款,须还得给其继续转款,陈**信以为真并操作岳**的微信账号于当日将1000元、4000元、800元和7200元四笔款,合计13000元转给黄某某的微信账号,黄某某收到上述钱款后再次将岳**微信及陈培文QQ删除并拉黑。所得钱款全部用于日常挥霍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786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瑞亭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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