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76********,汉族,四川富顺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庄**号。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1年,被告人黄某某为达到提前退休并且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的目的,通过关系到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牛佛派出所办理了虚假城镇户口,将自己的年龄改大了11岁。2015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使用其虚假身份信息以个人名义在自贡市社保局(自贡市政务中心二楼)办理了提前退休,于2015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使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065500012********)共领取养老金53751.92元。2020年6月,牛佛派出所发现黄某某双重户口身份并通知其前往公安机关将虚假身份信息按消除重复人口进行公安户籍注销,后黄某某主动前往自贡市社保局退还了其领取的全部养老金53751.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法律文书②户籍信息③领取养老金审批表、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个人历年账户信息表、五险合一信息表④追回养老金缴款通知单、票据⑤重登注销户口证明、黄某某情况说明⑥调取证据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明细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二、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全部退赔,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明独林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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