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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街**路**号,现住天门市**镇**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27日至7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6月12日至6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自称“李文”的女子在本市干驿镇皇殿小区北往南第二家的家中实施电话招嫖诈骗。被告人黄某某通过QQ与被害人进行联系,谎称可以提供小姐上门性服务,在获取被害人所在的宾馆和房间号后提供给“李文”,“李文”以接送小姐上门性服务需缴纳服务费等理由要求被害人向“李文”指定的银行卡转账,进行网络招嫖诈骗。

1.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石某某2400元。

2.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常某某24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石某某、常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石某某、常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1个、笔记本电脑1台、纸质笔记本1个、银行卡6张等;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流水、微信支付明细、微信截屏、收条、谅解书、相关截图打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石某某、常某某的陈述;5.搜查笔录;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骁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小区**自家中,联系电话18696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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