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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718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被害人李某某经广西人“黄某乙”认识被告人黄某甲,二人开始在微信上聊天。当天被告人黄某甲以有急用为由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元,后被告人黄某甲将其中的500元偿还他人欠款,500元用于网络赌博。4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以需要偿还他人欠款为借口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元,后将借款用于网络赌博。4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家中修祠堂为借口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币2500元,后将借款用于网络赌博,谎称去深圳后打工赚钱偿还借款。4月9日,被害人李某某转账人民币520元车费给被告人黄某甲,让其坐车来深圳,后被告人黄某甲借口生病没去深圳而将车费人民币520元用于网络赌博。当天,被告人黄某甲以偿还他人欠款为由再次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元,之后将其中的人民币400偿还欠款,剩下的人民币600元用于网络赌博。4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甲前往深圳与被害人李某某见面,被害人李某某转账车费人民币100元给被告人黄某甲,当晚二人见面同居后,被告人黄某甲称没有钱用,被害人李某某给其转账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黄某甲将其中的人民币300元转账给广西人“黄某乙”,将剩下的人民币700元用于网络赌博。4月12日,被害人李某某发了100元的红包给被告人黄某甲。4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分手相要挟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李某某贷款后转账人民币20000元给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将其中的人民币3000元用于偿还欠款,剩余人民币17000元都用于网络赌博。4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由于被害人李某某未能及时筹到钱款,被告人黄某甲以出走分手相要挟,当晚被害人李某某在手机贷款软件上贷款后转账人民币10000元给被告人黄某甲。4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以需要偿还他人欠款为由继续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当天被害人李某某没有借到钱,4月18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以分手相要挟,半个小时后被害人李某某筹到钱后转账人民币10000元给被告人黄某甲,同日被害人李某某发了200元的红包给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收到钱后将人民币10000元转账给自己控制的微信备注名为丫头的微信号,为了继续欺骗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黄某甲将转账截图发给被害人李某某,之后便将钱款转账回自己的微信号,并将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4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继续以还债为借口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后将借款用于网络赌博。4月21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回家需要钱为由向被害人要钱,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黄某甲人民币2000元。4月23日,被告人黄某甲编造各种谎言继续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币25000元。4月23日至4月26日,被害人李某某陆续转账给被告人黄某甲人民币2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2000元、600元。在二人同居期间,被害人李某某给付被告人黄某甲现金人民币14000元。从4月6日开始至4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编造各种理由,陆续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82020元。2018年4月27日,被害人李某某怀疑黄某甲诈骗其钱财遂报警,接警后,民警于2019年4月 28日0时许,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村C***巷***号****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华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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