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公诉刑诉〔2019〕155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花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虚构家里建房、澳门电投生意、法院诉讼等理由,陆续骗取被害人项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700余万元,所得款项用于澳门赌博活动。
2019年3月22日6时许,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在拱北口岸入境大厅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出入境查询记录、个人信用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邵某某、章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验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采分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祥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提讯证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