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24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2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蒲城县**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百度贴吧发布邀约拼单购买苹果电子产品的帖子,被害人孙某某在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幢**单元**室家中应黄某某要求而将自己的淘宝账号、密码通过QQ告知黄某某。后被告人黄某某又提议由孙某某使用自己的淘宝账号拍下苹果电子产品并付款,同时在闲鱼上发布对等价格的物品(标价人民币6600元),由黄某某拍下付款,以此完成拼单购买苹果电子产品的目的。后黄某某私自通过孙某某的淘宝账号、密码登录孙某某的闲鱼账号,将物品价格修改为人民币0.01元并拍下付款。旋即黄某某谎称已支付对价,要求孙某某先帮其在淘宝上代充价值人民币6444元的虚拟商品,孙某某信以为真,为其充值了虚拟商品,共计被骗人民币6444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孙某某全部损失。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洁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5994****。
2.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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