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每次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联系有入住酒店需求的人员,利用**公司“信用住”的程序漏洞,用网上购买的多个支付宝账号登录**平台并下单预定线下酒店,后以低价出售酒店入住权,造成**公司因无法收到实际入住人的住宿费用,需赔付给线下酒店24000余元,被告人黄某某个人非法获利5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在黄岩区**街道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双方达成和解,黄某某赔偿**公司的损失人民币20210.8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平台订单详情、支付宝交易记录、接受证据清单、手机照片截图、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旅馆住宿记录、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 、邱某某、蒋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扣押等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王超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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