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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乡**村**号,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大街**号**小区,系出租车司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害人侯某某经其哥哥的介绍与被告人黄某某认识,黄某某称能为侯某某办理一套公租房,但需要侯某某先向其支付100000元用于办理公租房手续,5月21日,侯某某在其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二环北路209 号的住所内使用其丈夫张某某的建行账户通过手机银行向黄某某的河北银行卡转账10000元,6月,黄某某又联系侯某某称有一套现房需要再补交相应费用,6月2日,侯某某又在其住所内使用其丈夫张某某的建行账户向黄某某的河北银行卡转账15500元,黄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还账、消费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硕

2020年4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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