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黄某某,别名:黄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证号码130903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小区**排**号,无业。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上旬至9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虚构自己有能力给被害人李某某的孩子办理上迎宾小学,也能够给李某某在沧州市运河区华北商厦租赁门市,以上述两个理由多次收受李某某钱财共计58830元,其中通过微信转账24830元,银行卡转账7000元,现金27000元。事实上,黄某某并未将此钱用于办事,而是自己挥霍。
2、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黄某某虚构自己有能力给被害人王某某办成沧州市老华北商厦正式员工,多次收受王某某钱财共计13000元,其中,现金3000元,微信转账10000。事实上,黄某某并未将此钱用于办事,现资金去向不明。
3、2018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称自己认识办理公租房的局长,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认申请一套公租房。随后,黄某某以申请办理公租房需请客吃饭、送礼为由,收受张某某财物共计67000元。事实上,黄某某并没有给张某某办事,其中,让张某某直接转给于杰1万元,转给王峰2万元,这3万元用于了黄某某的个人还款,其他资金去向不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转账及银行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某、宋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李某某、王方、张曼曼,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数额为1388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献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黑色苹果手机一部,浅蓝色oppo手机一部,现现起诉,随案移送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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