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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公诉刑诉〔2019〕4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宿舍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底至2018年1月初,被告人黄某某虚构董某某欠其钱,需向董某某注资,董某某才能还款的事实,欺骗吕某某将其名下的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室房屋到**银行进行抵押,后被告人黄某某支取该房屋抵押款人民币950000元,并将其中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后被告人黄某某归还吕某某人民币7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组;

2书证一部;

2证人宋某某、王某某、户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贞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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