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5********,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1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宽带赠送家电为名诈骗潘某甲7100元。
2.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宽带赠送家电为名诈骗李某甲4800元,案发前已返还2100元。
3.2020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宽带赠送家电为名诈骗李某乙2700元。
4.2020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宽带赠送家电为名诈骗杨某甲3500元。
5.2020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宽带赠送家电为名诈骗姜某某7500元,案发前已返还3000元。
6.2020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宽带赠送家电为名诈骗鹿某某4500元,案发前已返还800元。
7.2020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宽带赠送家电为名诈骗杨某乙2500元,案发前已返还1500元。
8.2020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宽带赠送家电为名诈骗李某丙5700元,案发前已返还1500元。
9.2019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宽带赠送家电为名诈骗潘某乙5400元,案发前已返还2700元。
10.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宽带赠送家电为名诈骗史某甲2000元。
11.2020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宽带赠送家电为名诈骗薛某某1600元。
12.2020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宽带赠送家电为名诈骗刘某甲2700元,案发前已返还2100元。
13.2020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宽带赠送家电为名诈骗张某甲3000元,案发前已返还2300元。
14.2020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宽带赠送家电为名诈骗李某丁3000元。
15.2019年底,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残疾证为名诈骗崔某某13000元,案发前已返还6000元。
16.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宽带赠送家电为名诈骗赵某甲4800元,案发前已返还2000元。
17.2020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宽带赠送家电为名诈骗张某乙6200元。
18.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宅基地本为名诈骗潘某丙3000元。
19.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宅基地本为名诈骗高某某16000元。
20.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宅基地本、户口手续为名诈骗孙某甲16600元。
21.2020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宽带赠送家电为名诈骗张某丙5000元。
22.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以买卖旧家电家具名义骗李某戊3500元,案发前返还1000元。
23.2020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宽带赠送家电为名诈骗赵某乙3000元,案发前返还3000元。
24.2020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宽带赠送家电为名诈骗张某丁3000元人民币,案发前已返还1000元。
25.2020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宽带赠送家电为名诈骗王某某19000元,案发前已返还10900元。
26.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宽带赠送家电为名诈骗左某某3600元,以处理淘汰的电视和空调诈骗左某某6000元,案发前已返还6600元。
27.2020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宽带赠送家电为名诈骗申某某2700元,案发前已返还2700元,2020年4月又以淘汰旧空调、冰柜、茶几诈骗申某某8500元。
28.2020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宽带赠送家电为名诈骗唐某某2800元。
29.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宅基地本的名义诈骗孙某乙3000元。
30.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宅基地本的名义诈骗陈某甲、陈某乙7500元,以办理监控设备诈骗1000元,案发前已返还1000元。
31.2020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以办理宽带赠送家电为名诈骗杨某丙5400元。
综上,2019年底至2020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以安装宽带赠送家电、帮人办理宅基地本、残疾证等方式诈骗潘某甲等人共计189600元,案发前已返还50200元,尚有139400元未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定兴公安局固城刑警队抓获及破案经过、说明,定兴县公安局肖村派出所证明、定兴县国土资源局固城中心所证明,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政协定兴县委员会办公室证明,保定**电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等被害人微信信息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欠条,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2.证人刘某乙、潘某丁、孙某丙、史某乙、张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杨某甲、姜某某、鹿某某、杨某乙、李某丙、潘某乙、史某甲、薛某某、刘某甲、张某甲、李某丁、崔某某、赵某甲、张某乙、潘某丙、高某某、孙某甲、张某丙、李某戊、赵某乙、张某丁、王某某、左某某、申某某、唐某某、孙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杨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雪松
检察官助理:张 磊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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