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为了偿还赌债以及继续赌博,虚构以2700元每台的价格向被害人肖某某出售4台二手空调的事实,收取肖某某定金5000元。黄某某收取该笔定金后,将其中的4000元用于归还赌债。为了骗取肖某某继续支付尾款,黄某某以2900元每台的价格向一江苏卖家订购了4台空调,并支付定金1000元,双方约定支付定金后发货,到货后支付尾款即可提货。2020年8月12日,江苏卖家将空调运至赣州市章某某华东城****物流公司,2020年8月15日,黄某某叫肖某某前往该物流公司确认空调已到货,并要求肖某某支付了尾款5500元。黄某某收取该笔尾款后,全部用于赌博。后江苏卖家因黄某某未支付尾款将空调收回。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后,主动至赣州市南康区*****路***号****酒店等待公安人员,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被害人的转账凭证、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凤至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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