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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务工,家住**县**镇**村**小组*号,有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了被害人赖某某,两人聊了一段时间后,于8月1日相约在**市**大酒店见面,在酒店房间,黄某某称其支付宝限额了,问赖某某能否给他几千元钱用,赖某某说有几千元钱,但马上到了还款日期,黄某某就说到时候会转钱给她还款,赖某某则叫黄某某先转钱给她,并将自己的银行卡号提供给黄某某,黄某某马上伪造向赖某某银行卡转账2万元的记录,并将转账记录截图给赖某某看,于是赖某某通过支付宝分3次共转了5000元至黄某某支付宝账户。随后两人在宾馆聊天,被告人黄某某又问赖某某能否帮忙凑到万把块钱,因赖某某没有那么多钱,黄某某就用赖某某的手机操作,先后从京东金融借款6000元、从招联借款2400元,然后通过微信将8400元钱先后转给了黄某某。

2、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陌陌添加了被害人刘某某的微信,并向刘某某介绍自己姓蔡,定南县人,且在赣县承包工地。8月25日七夕节中午,黄某某以转钱给刘某某买礼物为由,约她在某酒店见面。两人会面后,黄某某叫刘某某提供收款银行账号。随后黄某某通过手机软件伪造微信向刘某某银行账户转账1.5万元的记录,并将转账记录给刘某某看,说给其6000元钱购买七夕礼物,剩余的钱叫刘某某通过支付宝转回给他。刘某某信以为真,就通过支付宝转了9000元给黄某某,两人聊了会天后,刘某某离开了房间。当晚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与刘某某聊天,谎称赣县工地工作人员脚受伤,急需要钱,问其能否先借几千元急用。刘某某提出要黄某某先转钱给她,黄某某又伪造了通过微信向刘某某银行卡转账1万元的记录,随后刘某某转了4900元给黄某某。

3、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以自己支付宝和微信限额为由,跟被害人江某某说他会先转钱到其银行卡内,然后叫江某某通过支付宝转钱给他,并承诺会给江某某一定的好处费。江某某信以为真,便将自己的银行卡号提供给了黄某某。随后黄某某伪造向江某某银行卡转账5000元的记录,并将转账记录截图给她看,江某某看到转账记录后拿出手机,由黄某某操作,从江某某支付宝转了4000元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次日,黄某某跟江某某说之前用其手机时不小心点到了支付宝借呗和花呗的临时额度,说要取消,不然会扣钱,江某某便拿出手机给黄某某操作。黄某某说只要用支付宝扫描他朋友发来的支付宝二维码便可取消,于是黄某某用江某某支付宝扫描他朋友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并叫江某某输入支付密码,随后黄某某将江某某支付宝里的借呗5000元和花呗2500元转走,用于玩“急速赛车”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刘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情节,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晓斌

检察官助理:张建华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羁押在于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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