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海南省三亚市**租住处,通过微信号wxid_***(微信名:“快乐”)在微信群(群名:谢哥鹦鹉交流群二)上发布销售鹦鹉的信息。同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接到居住在汕头市龙湖区**镇**村**巷**号的被害人卓某某联系购买鹦鹉的要求后,双方约定以人民币5500元的价格交易鹦鹉发空运寄至汕头市。同月24日13时38分,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被害人卓某某购买鹦鹉钱款人民币5500元后,将其本人微信名修改为“宝宝”,退出上述微信群,并将被害人卓某某微信拉黑,此后未将上述鹦鹉交付给被害人卓某某。同月24日晚被害人卓某某无法联系上黄某某后发现被骗,遂向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报案。该局经审查后将案件呈报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由公安部将侦查线索推送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至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自行投案,后移交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卓某某人民币5500元,被害人卓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X7 CMIIT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羁押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无违法犯罪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移交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协查函、逮捕通知发函;
3.被害人卓某某的陈述、辨认;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辩解、辨认;
5.现场平面示意图、相关辨认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吴恒
检察官助理:赵祺宇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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