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19〕62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西省鄱阳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QQ聊天软件搭识到急需用钱的被害人史某甲后,先后使用自己和他人名义,通过“借贷宝”、“今借到”等平台和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采用签订虚高借条、制作资金走账流水、借后款还前款利息等手段恶意垒高被害人史某甲债务,并采用电话滋扰被害人史某甲及家属、朋友的手段向被害人史某甲逼讨债务,累计骗得人民币78万余元,导致史某甲债台高筑、夫妻离婚、精神健康严重恶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黄某甲作案使用的手机1部;
2、书证:户籍证明、银行流水账单、银行转账记录、手机聊天记录打印件、门诊病历复印件等;
3、证人证言:证人史某乙、金某某、郭某某、孙某某、毛某某、黄某乙、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等;
4、被害人史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扣押、搜查、检查、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刑事检查笔录及照片、刑事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及刻录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彭云强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5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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