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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身份证号码:5101121970********,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现住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宿舍。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由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虚构其所在单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要对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的办公楼进行装修,由其负责该工程的事实,在成华区文德路44号附50号的三和茶楼内,以投标前期费用为名骗取了受害人李某某4万元现金;2018年3月,黄某某又以收取投标的前期费用为由,在成华区**路**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楼办公室内,骗取了受害人陈某某2万元现金;2018年4月,黄某某再次以收取投标的前期费用为由,在成华区桃蹊路199号和庭茶坊内,骗取了受害人陈某某4万元现金,上述10万元款项已由被告人黄某某用于个人开支。被告人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财物共计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  智

                                  检察官助理 余大志

                                 2020年4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视频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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