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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3021999********,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黄某某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女性身份角色参与网络游戏,且对网络男性玩家自称其是现实身份为名叫“高某某”的年轻女性,并以此虚假身份分别和网络游戏玩家张某甲、张某乙、武某某等人通过微信和QQ加为好友,建立“恋爱”关系。后被告人黄某某便编造家中有事、自己生活所需等各种虚假理由骗取上述人员合计人民币14000余元。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张某乙、武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铜山区公安局出具的电子数据勘验笔录

6.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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