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自己几年前的联通号码(18626199907)注册微信小号,并进入一个“中国防护用品协会”微信群内,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该群内得知被害人潘某某发布求购口罩的信息,遂通过其微信小号联系被害人潘某某,谎称自己有一批口罩可以出售,被害人潘某某便向黄某某购买口罩,并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黄某某转账定金3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某某收到该笔款项后便不再理会潘某某,并将用以注册微信小号的联通卡扔掉。被告人黄某某将诈骗得来的3000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输光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电子勘查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其润
检察官助理:陈小红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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