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54********,壮族,小学文化,家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7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7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罗某某、韦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已被判刑)等人在靖西市环球农贸市场附近伺机进行诈骗,当日9时许,由罪犯罗某某扮演卖药人,被告人黄某某和韦某某、李某某等人配合,以有特效药、不购买会对家庭不利为由,对被害人黄某乙(女,时年75岁)进行诈骗,骗取黄某乙9100元人民币。
2、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又伙同罗某某、韦某某、李某某等人到靖西市新靖镇灵泉街灵泉桥头伺机进行诈骗,当日9时许,由罪犯罗某某扮演卖药人,被告人黄某某和韦某某、李某某等人配合,以有*****、高血压的特效药,不购买会对家庭不利为由,对被害人梁某某(女,时年73岁)进行诈骗,骗取梁某某7160元人民币。
诈骗得逞后,被告人黄某某共分得赃款3200元,并挥霍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梁某某、黄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2000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朝益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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