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4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街**巷**号的住所内,明知他人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向对方出售电话卡共4张(号码分别是:139*******、135********、147********、147********)。2020年6月30日,被害人毕某某被人以注销“校园贷账户”为由诈骗人民币14699元,其中诈骗人员使用的电话为被告人黄某某出售的号码13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永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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