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号,现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隐瞒真实身份和已婚事实,使用化名,以谈婚论嫁为名,在广东省佛冈县和广州市从化区等地,先后或同时交往多名男性被害人,编造见家长、旅游、打胎、看病等借口骗取财物。现查明,骗取被害人马某某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6959元,骗取被害人谢某某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2306.45元,骗取被害人汤某某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302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谢某某、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物证:Iphone7plus手机一部;
6.辨认笔录:辨认被告人笔录;
7.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和微信转帐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洪跃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 随案移送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扣押作案用Iphone7plus手机一部,暂存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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