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汽车维修厂(户籍地四川省罗江县**镇**村**组**号)。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杨某某(已起诉)向被害人李某某谎称杨某某有关系已经承揽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土地整改项目工程,由被告人黄某某组织人员施工,该工程利润丰厚,让被害人李某某投资,并且向其提供了被告人黄某某伪造的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等,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多次编造履约保证金、机械租赁费、资金短缺等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钱款,被害人李某某分别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中国银行、漪汾街外滩风尚、太原市小店区双塔东街上岛咖啡、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等地多次给被告人黄某某及杨某某共计人民币597万元,且被告人黄某某为继续行骗,还向被害人李某某提供其伪造的抵押借款公证书。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杨某某将赃款用于其个人投资、偿还债务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亢献华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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