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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电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镇**村,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花园**号。2009年6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3年5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机押金需要用信用卡刷额度为由,骗取李某某49979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琳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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