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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公诉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3********,汉族,济南**有限公司**店工作人员,住本市历下区**路**号**医院宿舍**号(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2月1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2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因工作关系认识杜某某(女,30岁)后,虚构能帮其通过关系低价购买山东省**福利房、该厅低价处理的公务车及虚构自己老家房屋拆迁需请客送礼等事由,骗取杜某某在本市市中区、历下区等处,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共向其交付资金111.3901万元。

2019年2月13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将其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证人证言(杜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黄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圣武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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