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未检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99********,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高中学生,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镇**村。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8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隆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网络以做微信转账返利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合计17194.6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隆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湖北省广水市**街**网吧,通过网络以做微信转账返利为由骗取灵璧县**乡村民苏某某(女,2007年7月4日出生)5056元。
2.2019年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隆某某、杨某某在湖北省广水市**街**网吧,通过网络以做微信转账返利为由骗取梁某某(女,11岁)6972元。
3.另查明,2019年2月28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隆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湖北省广水市**街映山红网吧,通过网络以做微信转账返利为由骗取他人5166.66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到湖北省广水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达17194.66元,数额交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孟凯
2018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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