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9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95********,土家族,专科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镇**村**组**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园**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现货头盔10000个”的虚假信息,当日晚上在其位于本市南开区居住地,分别添加了微信陈某某、马某某,通过微信聊天、拨打电话方式先后与陈某某、马某某约定头盔数量、价格,该二人分别以微信转账方式向黄某某支付了购买头盔货款人民币3400元、1650元,后黄某某未发货,并将该二人微信拉黑。
2020年5月27日,侦查机关传唤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并依法扣押其作案手机一部、银行卡两张。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退还陈某某人民币3400元、马某某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银行流水、微信截图、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谅解书、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2.被害人陈述:陈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震
检察官助理:晏鹏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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