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19〕5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台湾居民身份证编号L1225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033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中县**乡**村**路**巷**弄**号,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小区**栋**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17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介绍安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挂靠高邮市江苏**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投标的方式,在安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建设银行账户向江苏**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吕某某农业银行账户汇款竞标保证金人民币80 万元后,因竞标失败,安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江苏**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80万元竞标保证金的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安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虚构借款账户变更声明函的方式,要求江苏**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将人民币80 万元保证金转账至其指定的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公账户,骗得江苏**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人民币80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提供的借款账户变更声明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潘某某、霍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检查笔录;
6.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伟力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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