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某得知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红星村要再次征地拆迁安置,拆迁范围内的新增户籍人口能享受到30平方米的安置房和过渡费。当时黄某某的大儿子余某甲与大儿媳妇朱某某尚未结婚登记,但朱某某已怀孕在身,黄某某怕错过此次拆迁安置,便于2012年5月3日虚构了两个出生于2011年5月3日、姓名为“余欣蓓”、“余欣然”的男孩《出生医学证明》,并于2012年5月10日凭借该《出生医学证明》以及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到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南门派出所给虚构的“余欣蓓”、“余欣然”以余某甲和朱某某女儿的名义成功上户。2013年7月,黄某某为了获得征地拆迁补偿,虚构了出生于2012年3月16日、姓名为“余文鹏”的男孩《出生医学证明》,并于2013年8月凭借该《出生医学证明》到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南门派出所给虚构的“余文鹏”以余某乙和蒋某某的儿子的名义成功上户。黄某某将“余欣蓓”、“余欣然”、“余文鹏”的户籍信息提供至拆迁安置办部门,成功获得了“余欣蓓”、“余欣然”、“余文鹏”的相关国家安置赔偿,包括货币安置补偿款和安置过渡费共计人民币264300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退还部分赃款人民币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户材料、现金缴款单、集体土地公告、安置协议、中华苑用地过渡费明细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余某甲、余某丙、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用虚假户口,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货币安置、过渡费,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黎 佳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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