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Z2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室。2014年4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13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签字具结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以全额返还充值资金和给予好处费为由,让邹某某在YY游戏平台充值帮其刷单做任务,骗取邹某某人民币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向邹某某返还2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人民币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海飞

检察官助理:刘  迪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赤峰市元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