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受被害人王某某委托介绍女朋友,遂产生诈骗王某某的想法,后黄某某将自己的另一微信号提供给王某某,并谎称是介绍给王某某的景泰籍女子“李某某”微信号,王某某信以为真,加为好友。黄某某通过微信以“李某某”的身份,谎称给其孩子买衣服、其父亲生病住院、其父死亡办理丧事等事由,多次骗取王某某钱财共计8200余元。案发后,黄某某退赔了王某某的8200元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刘学强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9307****;
2.案卷材料2卷、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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