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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某某,男,生于1989年****日,公民身份号码44078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人,无业,住江门市蓬江区******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的虚假消息,同时发布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一次性医用口罩的照片。同年2月28日至3月2日,山丹县清泉镇民居田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人黄某某发布的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信息后,遂与黄联系欲从黄处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22200个,并按照黄的报价以支付宝转账和微信转账的方式给黄支付共计人民币20567.5元。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收到田某某的钱款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2.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等书证;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2056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诈骗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永存

检察官助理:马文婷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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