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7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62********,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长沙县**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6日、9月1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7月26日、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还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同案人刘某某(已死亡)以长沙县**水果专业合作社园区内道路硬化为由申请政府公路资金补助。2016年下半年,政府将该项目列入2016长沙市农村公路连通工程项目补助金计划,并计划获得市级补助10万元,县级补助10万元。
2016年12月23日,同案人刘某某委托被告人黄某某将上级道路验收组带至**镇其他位置进行道路验收。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刘某某申请的项目未完成道路硬化,不能通过验收的情况下,将道路验收组带至**镇**村一村级道路进行验收,使长沙县**水果专业合作社园主干道改建项目通过验收,从而骗得市级、县级公路专项补助资金20万元。涉案道路至案发时仍未完成项目的道路建设。
2018年4月,中共长沙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时,同案人刘某某将20万元退还给了**镇财政所。同年6月22日,长沙县纪委电话通知被告人黄某某到**镇纪委办公室接受调查,后移交公安机关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申请书、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报账单、财政拨款收据凭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童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同案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其系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妮妮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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