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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2000********,汉族,务农,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抖音上发布自己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然后使用QQ与需购口罩方聊天,商谈好价格等。2月16日,黄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四人货款9310元。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向宜章县公安局梅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抖音聊天及转账记录、支付宝明细清单及转账电子回单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93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永志

2020年3月25日

附注: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6670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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