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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虚构的女性身份“沈某某”的名义(微信号:****36,微信昵称:**小孩)同被害人张某某作为男女朋友交往,交往期间以“沈某某”需要租房、买家具、父母来访、身体生病等事由骗取张某某财物。2019年6月底至2019年9月份期间,黄某某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58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笔录、转账记录等;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芳杞

2020年2月25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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