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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9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乡**村坡谭**队**号,暂住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社区富****巷**号**房,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起,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各地口罩供不应求。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萌生犯意,在其微信群内发布虚假销售口罩的诈骗信息。当日,被害人宁某英、雷某金、姚某华先后通过朋友介绍,在住处使用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购买口罩。2019年2月10日至2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以销售口罩为名骗取被害人宁某英人民币2200元、骗取雷某金人民币8200元、骗取姚某华人民币42880元。获得赃款后,被告人黄某某将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资料、违法经历核查表、现场检测报告、涉案微信资料及聊天记录、被告人黄某某中国银行账户(尾号4295)的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害人雷某金农业银行账户(尾号9870)的流水;2、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华、宁某英、雷某金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三年以上到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再昕

(院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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