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文昌市**镇**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于2019年12月31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黄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8日,被害人王某某想利用**网站上套取现金,于是便通过附近的人搜索到被告人黄某某的手机微信号并添加,随后,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告知被害人王某某可以办理套现业务,但套现需要收取百分之十的手续费用,被害人王某某便表示同意。于是,被告人黄某某便用被害人王某某提供的账户和密码登录**金融网站,随后在网上以5536.6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虚拟的金色苹果8手机,并在网上支付了百分之四的手续费给商家,商家便将人民币5300多元转给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便扣下1000余元人民币作为手续费用,将剩余的4203.57元通过其微信转账给被害人王某某。
同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因没钱,私自使用被害人王某某在**金融网站的账号和密码购买了一部价值5688元的红色苹果8手机,并骗被害人说因之前套现收货需要提供短信验证码,被害人王某某信以为真,便向被告人黄某某提供了验证码。被告人黄某某通过输入验证码获得验证通过,从而成功骗购了一部价值5688元的红色苹果8手机。
几天后,被告人黄某某收到骗取的这部红色苹果8手机后,以5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卖给了符某某。所得赃款被被告人黄某某用于其日常开销完。
2019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到文昌市公安局迈号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经过。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将5700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截图、交易转账截图、苏宁易购购物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违法犯罪查询、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收条、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符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进行诈骗,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6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量刑建议为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8000元。被告人黄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由于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传芳
书 记 员:符文敏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9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察卷1册;
3.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的一部手机现存放于文昌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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