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购买资格的情况下,以可以帮忙购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桐坞村农居点为由,骗取三名被害人农居点购买预付款以及委托办事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4.1万元,其中骗取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16万元,骗取被害人王某甲华人民币18.8万元,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夫妇人民币49.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凭证、收据、收条、支付宝截图、银行转账流水、调取证据通知书、协查财产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某某、王某乙、钱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官助理:施 倩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