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镇,住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第*村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末,刘某某(在逃)以帮助赌博平台洗钱为由让被告人黄某某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同年11月5日15时许,诈骗分子使用“QQ”冒充被害人某某的女儿,以交补课费为由诱骗沈某某往被告人黄某某的银行账户里转账40000.00元人民币。在刘某某指使下,被告人黄某某独自到银行将40000.00元取出并如数交给了刘某某。后黄某某收受了刘某某4000.00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转账、取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诈骗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志国
2020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隆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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