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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潘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5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务工。2020年6月19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涂岭派出所抓获,次日被枣强县公安局押回,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强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次日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批准由枣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通过玩网络游戏认识并互加为游戏好友。后黄某某因沉溺于网络赌博,且无经济来源,遂以自己患严重胃病需要花费高昂医疗费用为由,于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先后多次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从马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683129元。所骗资金全部用于赌博或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VIVO牌Y85型手机1部;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支付宝交易明细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截图、ATM机无卡存款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赵子良

检察官助理:李金钰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枣强县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黑色VIVO牌Y85型手机1部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光盘1张、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光盘1张、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盘1张、ATM机无卡存款视频光盘1张、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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