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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四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8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街道**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高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天宁区**村**幢**单元**室先后联系微信好友高某某、陈某某,谎称参加刷单活动可以返利赚钱,即每单扫描黄某某提供商家收款二维码支付人民币168元(以下币种同),连本带利返还200元,并通过与高某某签订伪造的微信、支付宝合作刷单协议,微信发送给陈某某伪造的支付宝商业合作合同的方式,骗取高某某、陈某某信任。2019年10月26日至11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高某某289536元,案发前陆续返还165546元,实际骗得123990元。2020年1月12日至3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陈某某38380元,案发前陆续返还10270元,实际骗得28110元。诈骗所得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实施的上述诈骗行为,并赔偿陈菲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  营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390612****;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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