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89********,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7月以来,赵某某(已判决)以“深圳市前海佰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名义,使用虚假的“佰汇期权”网络交易平台,虚构“投资期权”的事实,隐瞒资金由赵某某私人控制的真相,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同时以事先约定对被害人“亏损”进行分成的方式招募各代理商,各代理商按照固定套路及“话术”实施诈骗。经对“佰汇期权”交易平台数据审计,被害人共计682人,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8429818.91元。
庄某某(已判决)以“深圳国元盛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以事先约定对被害人“亏损”进行分成的方式作为赵某某的代理商,并自行组织代理商团队或以事先约定对被害人“亏损”进行分成的方式发展下级代理商,采用上述方法实施诈骗。经统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0177226.75元。
现查获采用上述方法实施诈骗的共计11个作案地点的代理商,其中位于凯宾斯基C座1321室的代理商,负责人被告人黄某某、郑某某(已判刑),下辖组员张某某(已判决)等人,涉案金额共计1528038.15元。
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罗某某、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罪犯赵某某、庄某某、郑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网络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鸿俊
检察官助理:朱玮婷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海门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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